天元法维 发表于 2019-12-02

华讯投资骗局已败露受害者自述亏损被骗真实经历不要再...

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,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,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。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,稳定证券、期货市场管理秩序,两部司法解释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值得注意的是,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哪些属于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的行为,而且提升了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,为更好严惩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——唯一微信:13929516560

 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,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。自7月1日起,《关于办理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开始施行。日前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,回应市场关切。

 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逐年上升

  近4年来,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,重大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(俗称“老鼠仓”)不断增加,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、公司化趋势明显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,不仅严重破坏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证券、期货市场原则,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,而且严重破坏证券、期货市场管理秩序,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,必须依法予以惩处。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,2015年以来,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,共起诉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,起诉操纵证券、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,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。

  最高检内设机构“重塑性”变革后,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,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。最高检在北京、天津、辽宁、上海、重庆、青岛、深圳等7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。

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,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。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。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、专业化特征,市场影响十分恶劣。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。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。四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。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。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。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。

 明令禁止操纵市场和“老鼠仓”

  操纵市场和“老鼠仓”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。《证券法》第77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,并规定了连续交易、对倒、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;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70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,列举了连续交易、对倒、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4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。“老鼠仓”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,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。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“老鼠仓”行为。

 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,依法查处操纵市场、“老鼠仓”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。2015年以来,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“老鼠仓”违法行为,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、市场禁入决定8件;对“老鼠仓”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、市场禁入决定4件。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证监会重视对操纵市场、“老鼠仓”违法行为的监测、预警和防范,推进监管关口前移,打“早”打“小”。其中,包括加强日常监管,大力推进“看穿式监管”和账户实ming制工作;持续强化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,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;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,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;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、监管协作,发挥监管合力等。

 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、“老鼠仓”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。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,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,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、“老鼠仓”违法犯罪行为,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,深化资本市场改革,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亏损原因有哪些?
  1、虚构交易平台,使用模拟的交易软件。行骗团伙往往虚构一个高大上的公司,传送给投资者的是一个模拟交易的软件,软件由他们控制。软件里大宗商品的行情、价格走势都是他们自行设置,然后和投资者方向炒作。你买涨,他就买跌,让你亏钱。这种虚构平台的方式,随着企业信息的全国公开公示,已不常用,jia平台,投资者很容易就能查证。
  2、冻结客户账户,延时交易。在投资者盈利的时候,冻结投资者账户,使其买入之后不能正常卖出,然后其其他操盘手将价格方向拉大,让投资者实际盈利变亏损。
  3、在客户盈利时,强行平仓。美名其曰,避免你亏损。因为交易软件他们有后台控制,发现投资者盈利时,强制平仓。投资者因为往往都是网络开户,一无合同,二不知公司名称地址,往往被强制平仓后,无能为力,求告无门。
  4、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虚拟账户,进而对该账户虚拟注资,进而通过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,致使受害人亏损。
  5、放大交易杠杆,设置资金放大比例数十或数百倍于受害人的“主力账户”,进而通过放大后的资金优势操作、控制市场行情,使受害人亏损;
  6、进行“滑点”操作。按照商品的正规交易盘买卖,但在客户的成交金额上进行少量的增、减,使客户少盈利或多亏损,从中牟利。
  7、代客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、收取客户仓储费、加工费、盈利分成等让投资者损失。

维权需要的基本证据
维权之所以成功,是因为基础工作做的扎实,相关证据材料非常充分,并抓住了相关交易所或平台、会员单位或代理商违法违规的地方,在这种情况下,才有了与他们进行谈判的砝码。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,那么就增加了维权的难度,交易所或平台、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根本不会和你谈判,更不会给你任何赔偿或补偿。
般情况下,我们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准备以下证据:
1、相关聊.天.记.录
与分析师或代理商或喊单人员的聊.天.记.录是最基础的证据,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,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,能够在聊.天.记.录中得到充分反映。通常而言,相关的外盘都不允许会员单位或代理商进行喊单,但事实上很多会员单位或代理商都存在喊单的情况,这是违规的。有的还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况,更是违规的。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,这类证据很多当事人只有部分或全部删除了,导致关键证据缺失,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。当然没有了这关键证据,不代表不能维权,仍然可以维权。
2、相关交易记录
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,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,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资金损失的过程,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,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。但实践中,许多受骗者无法取得相关交易记录,主要是因为无法登录交易软件,有的交易记录已经被平台删除,也是部分原因。交易记录也是关键证据,在维权过程中是很重要的,因为这是证明平台非法交易的证据。
3、相关出入金记录
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银行账户的出入金情况,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,以及出金情况,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。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,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银.行.流.水即可。
以上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具备的基础证据,但不是所有证据。在维权的过程中,如果这些基础证据都没有或不全,那么维权的难度就会增加,但是法律维权仍然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帮你维护你的切身利益!我们愿意给予最专业的维权帮助!我们承诺维权不成功不收取一丝一毫的律师费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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